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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bre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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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6
文章: 240
引用:
作者shadow2013
反問,2013年/6/15新聞沒報之前,你知道兩岸要簽服貿了?

兩岸簽服貿一直是預定行程,這是馬英九在選舉時就說過的東西
而且在2011年的兩岸經合會就在談很多遍了,如果人爽服貿人民可以不要投馬英九

引用:
作者shadow2013
如果簽之前,政府沒有公告業界、學界,廣為人民知道,那麼就是黑箱

那我必須說,立法院每期公告三讀通過的條例,全部都是黑箱
不信你上街問上期立法院通過多少議案,內容是什麼? 多少人民知道?

http://npl.ly.gov.tw/do/www/newReco...%AD%B0%E6%A1%88

引用:
作者shadow2013
我們講的是它的精神,是不是國與國關係

要講精神誰不會,貪污不認罪也是精神啊w,但精神如何還是得依法行政啊,不然你去修憲啊

引用:
作者shadow2013
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
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引用:
作者現行法下的兩岸協議國內生效程序
目前實務認為,若兩岸協議不涉及立法修法,就可推知服貿內容涉及事項均屬行政權可自行決定的事項,因此只要不涉及修法立法,兩岸協議就是行政命令
什麼樣的情況叫做涉及修法或立法?這並非協議明文要求修法立法,而是協議內容牴觸現行法律,或內容必須獲得法律授權,行政機關才能執行,就是涉及修法或立法。 舉例來說,假設服貿協議開放大陸律師來臺執業(實際上沒有開放),目前關於外國律師之規定為:
律師法第47-1條:「本法稱外國律師,指在中華民國以外之國家或地區,取得律師資格之律師。」

顯然大陸律師不是外國律師,是中華民國大陸地區律師,但是他們也不是依照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所施行的法律取得律師資格,因此也不是台灣律師,換言之,是一種法律沒有規範到的律師種類,因此必須若要開放大陸律師來臺,就會涉及律師法修正的問題。 順帶一提,引爆太陽花學運的30秒國民黨片面宣布議案存查完成事件,即是國民黨基於上述理由,主張服貿協議可以適用立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行政命令…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的規定。
https://plainlaw.me/2014/03/28/%E5%...A8%8B%E5%BA%8F/

不重要事項
引用:
作者葉大律師
服貿協議為什麼不是重要性事項,應該說立法者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裡面,已經把兩岸的投資事項授權給行政機關去做處理
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已經有明文,關於投資的開放是由相關機關核定之後,送行政院核定,所以換言之,立法者已經將這樣的權限
明確的授權給行政機關,所以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被修正以前,立法者這個事項已經做了決定,並不是行政機關單方面的去說這個東西不重要
事實上在台灣加入WTO也是在民進黨的期間呢,我們的服務業就已經原則上對全世界開放了,所以我們對外資只有
負面表列,沒有正面表列,對陸資反過來除了負面表列之外,其它還沒有開放的部份就授權行政機關逐步的依據兩岸交流的狀況逐步的開放
所以它才是相對非重要事項,黃國昌老師也好,尤美女委員也好,要談這個問題,服貿一定要先看WTO,要先看我們對國際貿易的承諾
不能空想說,這個事情非常的重要,所以它就應該要回到國會保留,要先看當我們加入WTO的時候,我們已經對國際作出來的承諾
我們加入WTO的時候,我們這個協議也已經經過國會的通過,這整件事情要放在一起看

引用:
作者尹啟銘
依此次兩岸所簽服貿協議,我方所開放的64項產業其中就已有45項在原開放之列,此45項產業至今有陸資前來投資者僅20項。由以上可見,有關服務市場的開放從來就屬於行政命令,並未涉及法律的修正且無須另以法律定之。

引用:
作者葉大律師
立法院本來就有權力轉為審議,這也就是為什麼後來服貿會進到朝野協商和審議的部份。

引用:
作者現行法下的兩岸協議國內生效程序
服貿協議可以適用立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行政命令…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的規定。


引用:
作者shadow2013
連結的文章解釋了,服貿的條文違反了很多行政命令的要件,既然不符合行政命令

1.立法者必須在「法律」裡面明文規定授予行政機關制定命令的權力。行
->政機關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授權許可下『簽訂』《服貿協議》廖元豪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2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確實可委託民間團體,以受託人自己的名義,與大陸地區相關機關或經授權的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協商簽署協議。
2.已經違反了憲法上「授權明確性」的要求。
3.因為依照大法官解釋第443號的「法律保留原則」,職權命令只能用在「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反面而言,限制人民權利,或對人民權利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就不能用職權命令規定。
->請釋憲

引用:
作者shadow2013
那KMT早就可以強渡關山,就是因為落人口實,所以後來才又帶出監督條例。

當年ECFA就被馬英九高人氣強渡關山啦,你說落人口實要訂監督條例也行,最好那個兩國論版本通通留下少給我偷刪
引用:
作者shadow2013
我們需要中國的人民大舉來台進來就業嗎?中國需要我們的人民大量過去找工作嗎?

針對外界提出恐造成大陸勞工大舉來臺的疑慮,王主委也再度澄清,服貿協議只開放大陸資金來臺,並沒有開放大陸勞工來臺工作,國人對此無須憂心。
http://www.mac.gov.tw/ct.asp?xItem=...tNode=5649&mp=1
至於我國人民大量去中國工作…去的人早就去了也不用等服貿…
陸資投資20萬美元可申請2人來台 工作,每增加50萬美元可增加1人,最多不能超過7人,而且每年營業額要達新台幣1000萬 元以上,來的主管還得需符合學士或碩士學位,2年以上工作經驗,或是具有專業證照、5 年以上經驗。 從這些條件就可知道,陸資真的要來台投資的門檻並不低,所以真正會因為服貿開放來台 投資的人究竟有多少?而這些投資者的幹部、員工又因為時常在全球流動、工作,生活的 不確定性高,大多數海外工作者多半以租屋為主、買屋者少,所以陸資實質會增加的購屋 數量恐怕不高,更別說還要「炒房」,也因此台灣房市香港化這個說法,目前應該很難實 現,也很難成立。
http://mypaper.pchome.com.tw/jesse9645/post/1327376685

引用:
作者shadow2013
如果不需要,那硬要過服貿的目的是什麼?為什麼不是先談貨貿?

貨貿牽涉範圍更廣更需要與各行各業溝通

引用:
作者shadow2013
照你的理論,那在9/3遊行裡出現的不就很多不知道自己在幹嘛的軍公教囉?

我無法說「很多」不知道自己在幹嘛,我從新聞聽到的訴求跟年金改革的內容都沒關係,他們只是不希望大家拿年金改革污名化他們
至於說拿反污名化之名行死要錢之實,也行
我自己也不是他們肚子的蟲,天知道他們真正想的是什麼

引用:
作者shadow2013
這些既得利益者的認知是,反正要改我的權益,你們就是黑箱!

這種話放在服貿我也可以說:反正我就是逢中必反,你們就是黑箱
不然,我上面的舉例的台新台紐、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或服貿之後的海峽兩岸地震監測合作協議
你去路上問問多少人知道是什麼時候簽的

引用:
作者shadow2013
不然從頭到尾,順順利利最後鼓掌通過改革,這樣會比較好?

我可沒這麼說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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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6-09-05, 09:10 PM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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