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pplebread
你知道台新台紐什麼時候簽嗎?
你知道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或服貿之後的海峽兩岸地震監測合作協議是什麼時候簽的嗎?
如果你是還是靠我提醒你才去google,那對你來說,是否一切兩岸協議在公告後大家也沒看都是黑箱呢?
我覺得你根本沒看完嘛,你忘記了一點「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才需要立法院去審議」,而且裡面也說了
而且你自己都引了釋字329號,就把它看完吧
懂嗎? 因為我們與對岸並非國與國關係,所以上面葉慶元才說服貿並不歸類在329的重要事項中,而是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就授權給行政
所以馬英九為什麼不用行政命令手段通過而就要是送國會,我不知道,也許他爽,或是想透過立法院展現民主,等等。
我不知道你也是不是也要幫他們做多少事,但很多人自己是不是跟服貿有直接影響,也許他們自己都搞不清楚
如果他們自己搞不清楚,那他們當時佔領國會「到底是為了什麼?」(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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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簽之前,政府沒有公告業界、學界,廣為人民知道,那麼就是黑箱,
反問,2013年/6/15新聞沒報之前,你知道兩岸要簽服貿了?
這種重大跟社會息息相關的「協議」,你不覺得應該要有更大的動作早點讓人民知道?
二、329號釋文,我們講的是它的精神,是不是國與國關係,
民調很清楚的跟你說,大多數的台灣人都不認同自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民!
兩岸有兩部憲法、兩個政治實體。台灣有自己的民主選舉制度;中國則是共產。
這很清楚的說明兩岸實質關係就是國與國的關係。
再來,從ECFA開始,行政院就有將相關條文移送給立法院審查,不為什麼,
兩岸關係條例第5條第2項有提及:
『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
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
始得簽署。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
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
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
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裡面說到,審議和備查兩種形式,審議就不用說了,立法院有權責逐條審議,
重點在備查的部份,立法院本來就有權力轉為審議,這也就是為什麼後來服貿會進到朝野協商和審議的部份。
而兩岸關係條例本來的精神,是要給民間的非官方組織去做交流使用,所以當初基於這樣的精神,
,當初才會訂定出,大部份只需要受到行政機關的授權和同意。但服貿已經是關於國家經濟民生的重要政策,
不能只用交流來看待,對於這種重要的政策,只要透過兩岸關係法,交由非官方的組織就可以逃避立法院的審查,有正常理性的人,都會覺得不合理!
而且如果真像當初行政院所說,服貿只是不需修法的行政命令,大家覺得可能嗎?
大陸人民來台投資和就業,原本就有另一套法律規範著,現在說不用修法就可以解套!
不會有任何衝突,這種鬼話誰相信?
然後再來看服貿到底是不是行政命令:
https://www.facebook.com/chi.lee.75...200902007070769
『在我國法律裡,行政命令依照行政程序法的規定可分為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如果加上中央法規標準法,還可以算上職權命令這個類型,總共有三種』
連結的文章解釋了,服貿的條文違反了很多行政命令的要件,既然不符合行政命令,
那自然就沒有三個月自動生效的要件存在,張慶忠的30秒過關,自然就於法無據。
最後,如果KMT當初真的行的正,坐的穩,而且香蕉花只是帶動來亂,
那KMT早就可以強渡關山,就是因為落人口實,所以後來才又帶出監督條例。
然後我們要捫心自問一件事:
我們需要中國的人民大舉來台進來就業嗎?中國需要我們的人民大量過去找工作嗎?
如果不需要,那硬要過服貿的目的是什麼?為什麼不是先談貨貿?
三、照你的理論,那在9/3遊行裡出現的不就很多不知道自己在幹嘛的軍公教囉?
因為改革方案根本還沒出來嘛!連自己要被改多少都還不知道,就要出來喊不公平。
至於說什麼反污名,大家心知肚明啦,出來遊行的不都是為了錢錢錢。
四、年金改革黑箱?
會都開給你看了,這個階段根本沒任何方案出來強行要通過?
這樣就是黑箱?
不不!這些既得利益者的認知是,反正要改我的權益,你們就是黑箱!
至於改革的爭議,委員會有正反兩方,本來就會有爭議,爭議就是要討論,
不然從頭到尾,順順利利最後鼓掌通過改革,這樣會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