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clee
很難說
橙果設計的一款包裝金魚圖案,游泳中的金魚大家都會劃,隨便在GOOGLE都能找出雷同狀態的金魚圖案
所謂原創人告抄襲,一審判無罪
後來上訴到"智慧財產權法院",橙果刑事和民事全敗訴,設計師判刑,橙果要賠錢
妙可大王最有利的證明,是否如他說"很多人都誤認妙可大王的作品是臭跩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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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也在設計業,雖然不是平面範疇
橙果那個案子我記得,我記得當初我的認定是「抄襲」(如果沒記錯,本版有人討論過)
那個相似度太高了,不管是金魚、游動形狀還是顏色,百分之95%以上。
這個案子不一樣
1.主題貓本身設計就不一樣(漫畫或插畫設定,角色設計是很關鍵的)
2.肢體動作也有神韻不同,甚至很多人誤以為跩跩貓是原創
(這也是為什麼很多人舉出同樣肢體動作的不同漫畫甚至實體人物)
3.文案所要表達的適用環境亦不盡相同
這個案子就算走到法院,要判抄襲難度太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