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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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clee
他開庭時都認罪了,又說有病
在台灣殺貓不會判坐牢的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官會判緩刑,罰金多少?看他有多少可罰
只要一審判下來沒上訴,很快就定讞
然後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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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 "斑斑案" 中似乎有入侵民宅 (?)等刑事成份在,
"大橘子案" 也許如你說的那樣沒錯, 問題是檢方要不要
在"斑斑案" 上硬起來來個限制出境至結案定讞甚至要坐
完牢後(再犯同一罪項大概不會有緩刑及罰鍰吧?)再押他
出境矣!
最怕的結局是... "大橘子案" 一完結就不限制他出境甚至
已驅逐他出境, 變成他可以跑掉 "斑斑案" 的罪行及刑罰,
這樣不衹是對 "班斑" 不公, 也是未來澳門這邊的流浪貓
生存的一大危機矣...
以上個人淺見, 如有錯漏請見諒!!
ps: 澳門於本年九月一日生效之 "動保法" 跟你們的法律還
差不衹十萬八千里之遠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