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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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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21
引用:
作者Axel_K
貓的設計差別很大,至於肢體設計或有雷同.....參考或許,很難構成抄襲成案就是。

這世界有數十萬設計師每天設計著類似的產品,要挑出獨一無二,完全無參考的原創,
可能只剩萬分之一。

很難說

橙果設計的一款包裝金魚圖案,游泳中的金魚大家都會劃,隨便在GOOGLE都能找出雷同狀態的金魚圖案

所謂原創人告抄襲,一審判無罪

後來上訴到"智慧財產權法院",橙果刑事和民事全敗訴,設計師判刑,橙果要賠錢


妙可大王最有利的證明,是否如他說"很多人都誤認妙可大王的作品是臭跩貓"
舊 2016-08-31, 01:49 A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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