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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go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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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12
引用:
作者JING FENG
也是建議樓主放下.
沒關係,惡有惡報,不是不報,這樣的行為,最後吃苦的會是對方自己.

PS:頂多對方工作的地點信箱發信過去,高雄市政府,高雄市長信箱都一併寫過去,但寫過去的內容都不能讓人有"玩你"的內容,都據實以告即可(都已經有不起訴書).



虎大果然高手
知道高雄市長菊姊是勞委會主委出身
本案牽連勞工(樓主)與公務員(對方)之爭
想必菊姊一定會念記舊恩
再度重披戰甲為勞工發聲
舊 2016-08-29, 07:27 PM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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