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老柏(第四)
Senior Member
 
老柏(第四)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2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1,303
引用:
作者惡蟲
是網友們的觀念錯誤。

移轉管轄有分為有管轄權移轉跟無管轄權移轉,而犯罪所在地的檢察署是有管轄權的,要移轉管轄,需要陳報上級檢察署同意,而依照規定,有管轄權的檢察署要以被告所在地不在該署轄區為理由報請移轉管轄,是不予核准的。


因此移轉管轄不是檢察官一個人就可以決定的,更不是書記官,如果上級檢察署不同意移轉,那麼原承辦檢察官也只能繼續辦下去,根本不是網友們想像中一紙聲請狀就可以搞定的,更不是書記官可以做的事。

喔,是我搞不請楚狀況,我把關鍵字標大一點以免我再搞不清楚
__________________
[/url]
老柏                 老柏(第二)

老柏(第三)              老柏(第四)
舊 2016-08-29, 04:30 PM #3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老柏(第四)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