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人生
嗯…
我之前那件網拍糾紛在報警時,有問警察如果開庭時要去被告那邊是不是
警察說的就是原告依被告,所以我要過去
這件事發生時,賣家在台北,我人在台中
照理說事發地點在台中和台北,那時我就有打算要上台北一趟
不過真正開偵查庭時卻是去虎尾,原來那是賣家的戶籍地
但照惡蟲兄這樣說明,我更搞不懂到底台北台中虎尾誰才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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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那麼複雜
法律的條文就是寫: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1.犯罪地
2.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最沒有爭議的,就是這兩者都相同的地區.
至於網路上發生的,是比較有爭議的"犯罪地",所以正常都還是會以"被告"的所在地為主.
以樓主的例子,申請成移轉到被告所在地開庭,正常是沒爭議,而且移轉的過去的(聲請移轉管轄狀的內容要寫上 網路上的發言,回話,或是電話連絡,只要告知都是在被告所在地區聯絡跟發言的,也就是犯罪地也是在被告的地區,就可以了).
PS:只能說,沒有這一條法律的保護,很多用訴訟來玩的人,大概可以玩瘋了.

遇過相同的案件事由,同樣問過高雄,桃園,新竹,台北的警察,除了高雄警察說不清楚,說會直接送到高雄地檢署處理,看高雄地檢署怎樣處理,其他地區的警察都是都是直接講會在被告所在地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