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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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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203
引用:
作者惡蟲
是網友們的觀念錯誤。

移轉管轄有分為有管轄權移轉跟無管轄權移轉,而犯罪所在地的檢察署是有管轄權的,要移轉管轄,需要陳報上級檢察署同意,而依照規定,有管轄權的檢察署要以被告所在地不在該署轄區為理由報請移轉管轄,是不予核准的。


因此移轉管轄不是檢察官一個人就可以決定的,更不是書記官,如果上級檢察署不同意移轉,那麼原承辦檢察官也只能繼續辦下去,根本不是網友們想像中一紙聲請狀就可以搞定的,更不是書記官可以做的事。


嗯…
我之前那件網拍糾紛在報警時,有問警察如果開庭時要去被告那邊是不是
警察說的就是原告依被告,所以我要過去
這件事發生時,賣家在台北,我人在台中
照理說事發地點在台中和台北,那時我就有打算要上台北一趟
不過真正開偵查庭時卻是去虎尾,原來那是賣家的戶籍地
但照惡蟲兄這樣說明,我更搞不懂到底台北台中虎尾誰才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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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夢似幻
舊 2016-08-29, 02:10 P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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