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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柏(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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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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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JING FENG
搞不懂高雄的地檢署是怎麼回事????
一開始收到高雄寄來要開庭的,就應該提出 刑事聲請移轉管轄狀 把開庭移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才對.

我也是被高雄的書記官玩過一次.
在收到開庭的通知書後,我就直接寄雙掛號提出刑事聲請移轉管轄狀.
開庭的前一日,我又去電詢問是否有收到,嗯,說沒收到.
我就告知,我有提出刑事聲請移轉管轄狀,書記官就很不客氣的說,你是被告,來一下是會怎樣,我聽到還覺的莫明奇妙...

我直接就很不客氣的跟書記官說,法律有規定,是在被告所在地(或犯罪地)才有管轄權,為何我要去高雄開庭,你跟我說理由是什麼,還有,我雖然是被告,但我目前並非有罪,有沒有罪是有法官判定,你講話的方式就是認為我有罪,憑什麼,對方才"變客氣",說沒有啦~我沒有資格定罪,叫我現在傳真過去就好,然後之後才改在我住的地區法院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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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說了,樓主在不懂法律的情況下還賭氣,這樣事情會很麻煩

對方就是賭樓主不懂法律才能整到他,樓主也傻傻的被整,不知道樓主諮詢的法律團體沒跟樓主說這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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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6-08-29, 12:34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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