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不懂高雄的地檢署是怎麼回事????
一開始收到高雄寄來要開庭的,就應該提出 刑事聲請移轉管轄狀 把開庭移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才對.
我也是被高雄的書記官玩過一次.
在收到開庭的通知書後,我就直接寄雙掛號提出刑事聲請移轉管轄狀.
開庭的前一日,我又去電詢問是否有收到,嗯,說沒收到.
我就告知,我有提出刑事聲請移轉管轄狀,書記官就很不客氣的說,你是被告,來一下是會怎樣,我聽到還覺的莫明奇妙...
我直接就很不客氣的跟書記官說,法律有規定,是在被告所在地(或犯罪地)才有管轄權,為何我要去高雄開庭,你跟我說理由是什麼,還有,我雖然是被告,但我目前並非有罪,有沒有罪是有法官判定,你講話的方式就是認為我有罪,憑什麼,對方才"變客氣",說沒有啦~我沒有資格定罪,叫我現在傳真過去就好,然後之後才改在我住的地區法院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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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5條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PS:這條法律,可以讓一些沒事就提告好玩的"不會提告",目前遇過的,真的只有高雄會這樣,其他的正常都是警局送資料到地檢署後,就會轉到被告所在地開庭的...高雄地檢署是怎麼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