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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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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補充一下個人的例子

在前公司,個人的薪資在報到時是約定好實領制(扣除勞健保後),當然,公司的勞健保是低報的

後來被員工檢舉,公司只好提高投保級拒,這時人資給了一張合意書,上面記載我要負擔個人負擔差額,例如原本投保薪資為21,000調高為43,900,個人負擔從715變為1,496,差額為781

原本是應由我自己負擔沒錯,但報到時就約定好實領制,再加上我拿的出証據,所以全公司只有我一個人差額是公司負擔

其他同仁也幾乎都是實領制的,但大多只有口頭約定,不然就是記錄被104洗掉了,所以大多選擇默默的簽下去,但背後罵了幾週

公司絕對不會是你的家,不要相信企業Family那套,的確是有良心的雇主沒錯,但可能要被箭射中膝蓋才碰的到,和公司的往來記錄務必要留存,遇到紛爭時是自保的唯一証明
舊 2016-08-26, 08:34 A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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