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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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有幾位可能有誤解了
開版大應該是在離職日前就被減薪了
所以開版大的確有權發動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五款和第六款,同時可以要求給付資遣費
舉另一個例子來說
員工月初提出離職,離職日為月底,隔天主管說公司同意他在隔天就離職,這種情況下,公司要給資遣費嗎?答案是肯定的,公司要給資遣費
離職日是需雙方合意,公司片面的決定本來就要負起應有的責任,在職期間,員工仍受勞動基準法的保障,不因樓主提離職而影響唷
另,樓主的做法,是很值得參考的,要去新公司報到時的offer,務必要請公司以郵件或書面提供,一定要記得另外留底(104只留一年的記錄),凡是和公司的往來資料,包括簽的合約和薪資單也都要留底
太多公司以節金和薪資做為逃避勞健保的手法,相對的也會潛藏如樓主的問題!
樓主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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