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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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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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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65
地方主管機關調解的建議是「建議資方返還扣除勞方之薪資」,並未對節金一詞作任何意見。
調解結果資料是有附上當證據。

我主動解除契約是依第六點「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來主張。

現在的攻防是「節金」算不算薪資(工資?)
舊 2016-08-25, 10:25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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