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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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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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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65
第一次打官司,告前公司。

看了虎大打官司的文,才知道走法院真是很花時間,就提一下我生平第一次告人的事。

告前公司積欠薪資,及資遣費。

前公司把薪水拆成兩筆,也分開匯入兩個帳戶。
一個名為薪資,一個名為節金。
「薪資」每個月發,「節金」每三個月發一次。

用數字來說明:
月薪假設是5萬元,就變成薪資3萬,節金2萬。
1.每個月可領到3萬
2.每1、4、7、10月可領2*3=6萬。

其實對受薪階級而言,並沒有什麼不好,更何況所謂節金,是領在前面的。例如7月領的節金是7、8、9月的錢。

但,因為種種因素,小的離職了,而且還提前兩個月告知。而就在提出離職後的當月底,公司公告要全面減薪。
減薪的理由當然是大環境不好,要大家共體時艱。而公告的用詞也很妙,不是寫「減薪」,而是寫「調整發放節金金額」。
寫到這,了解的人就知道前公司在玩什麼把戲。

前公司認定,節金,是在於補貼員工因年度民間過節習俗所產生之節慶費用,藉此補助以改善員工生活品質並激勵員工提高工作績效之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
換句話說,公司認定節金是獎金,不是薪資。不是薪資,就不用經過勞資協議。

公告後隔天是發節金的日子,就直接減了。
小弟剛好要離職,就沒什麼顧慮,做了下列動作:
  1. 得知減薪公告後30天內發存證信函,告知公司是違反勞基法的,要求限期返還薪資。
  2. 限期內公司沒有返還薪資,再發存證信函,告知依勞基法我解除勞雇關係,並要求資遣費、積欠薪資。
  3. 去地方主管機關勞工局申請調解,結果當然是調解不成。
  4. 待拿到調解不成公文,提訴狀,告前公司。
目前開了一次庭,法官只是確認雙方的主張,看一下我準備的各項證據,以及公司代表帶來的資料,然後就約下一次開庭的時間,時間一跳就是1個月後。我本來還以為法官會多問一點的。

雖然問過的人都說我會打贏,理由不外乎是:
1.固定時間、固定金額(定時定量)
2.與工作有對價關係
3.不能以詞害意(可參閱勞動部雙月刊No13 中的「勞動基準法之工資認定問題」)

而前公司的主張:
1.公司規章就是這麼規定,而當初進公司簽訂的勞雇契約也有提及。
2.我是自願離職。

幸好我有留資料的習慣,當初進公司核定的薪資單,寫的是「月薪資」5萬元(舉例),就包含節金這個項目,才是5萬元。
而減薪公告所提減薪幅度,也是寫「全薪」的5%(舉例),就是5萬*5%=2500元。

雖然我準備了相當齊全的資料,同事也都持正面態度,但我卻對法官有點擔心。
雖然錢不多,但真的是很不爽前公司的態度。

幸好目前的工作允許我可以安排時間跑法院,不論結果如何,不告,就沒機會,而且我也嚥不下這口氣。
該做的都做了,不知道接下來還要跑幾次法院才會有結果......
     
      
舊 2016-08-25, 09:56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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