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小肥羊
有點難看懂,我的理解是這樣。
紐約A帳戶以購買東西的名義匯錢到巴拿馬某工業區某公司戶頭(實際上這公司老闆跟A帳戶同一個人,而該帳戶這時已經關閉)。
錢進不了關閉帳戶,兆豐巴拿馬分行以中介名義匯回紐約A公司,而不是標準程序申報退回。
變成A匯出一筆錢給巴拿馬某工業區某公司戶頭
A收到一筆由兆豐巴拿馬分行匯的錢
而這兩筆錢明明是同一筆錢,但記錄上看起來不是同一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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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前金管會主委現任立委曾銘宗及來賓在節目的說法
大慨是這樣
他說紐約分行是中途站,錢從其他地方匯到紐約分行
(這個說法比較合理,誰膽子這麼大直接從台灣匯到美國,不會有紀錄嗎?)
然後紐約再匯到巴拿馬兩個地方的兆豐分行
因為巴拿馬就是洗錢天堂,兩年前銀行自己清查內部帳戶時把有問題的關閉了
可是紐約仍按照帳戶的指示把錢匯到巴拿馬已關閉的帳戶
關閉了自然被退回,退回過程中由其他中介銀行匯到其他帳戶
他們說,不是匯回原來的帳戶,不知匯到哪裡去
如果匯到原來的帳戶就不叫做洗錢,這樣一查就查出來
而這個過程被美國金管單位發現,有帳戶從紐約匯到巴拿馬已關閉的帳戶是同一人,自己匯給自己,巴拿馬分行的帳戶被關閉了怎會不知道?而兆豐紐約分行並沒有申報
而且,美國紐約金管單位已經警告兆豐有這件事,仍然置之不理,美國才會火大重罰
我不清楚銀行作業的流程是不是他們說的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