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小肥羊
有點難看懂,我的理解是這樣。
紐約A帳戶以購買東西的名義匯錢到巴拿馬某工業區某公司戶頭(實際上這公司老闆跟A帳戶同一個人,而該帳戶這時已經關閉)。
錢進不了關閉帳戶,兆豐巴拿馬分行以中介名義匯回紐約A公司,而不是標準程序申報退回。
變成A匯出一筆錢給巴拿馬某工業區某公司戶頭
A收到一筆由兆豐巴拿馬分行匯的錢
而這兩筆錢明明是同一筆錢,但記錄上看起來不是同一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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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太清楚很正常
在台灣 大概有再碰的 老實講 懂外匯交易作業流程的 不一定懂AML
法遵部門 不解釋
兆豐法務 不爽解釋
在幾大會計事務所擔任相關顧問的 大多對國際貿易實務不理解 當然那些公司另有高手
要求一下理解全部 真的蠻難的
繼續補上名詞 OFAC FATF PEP 311 HKSC

59 abcde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