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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1
引用:
作者十年磨一劍
各位可曾想過:

目前的不當黨產條例已經「明列」必須追溯自1945年8月15日起,一切有關國民黨及中華民國政府間的所有財產及其轉移,視為唯一有效。所以,已明白排除了一切與之衝突的其他法律、規範或法規。該不當黨產條例,不但與兩岸關係條例有所衝突,也與民法物權篇及時效追訴的規定衝突 ,與政黨乃人民團體法衝突,與法律不溯既往衝突,與無罪推定原則衝突,與立法不得針對個別政黨的憲法規範衝突,在行政院轄下設準司法調查單位與司法及監察院衝突,.........。如果這個違法違憲的條例,被認可,將追溯自1945年8月15日起,一切有關國民黨及中華民國政府間的所有財產及其轉移,視為唯一有效。那麼自然「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將被視為無效,而這批200億黃金債券必將視為有效,不受「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限制。

你說衝突就衝突啊?乾脆說和美國憲法衝突好了。
看你就知道不懂法律在亂掰,不溯既往與無罪推定原則是指「刑法」。不當黨產條例是刑法?你的意思是國X黨那些高層都要因不當黨產條例抓去關?

看一下德國怎麼清算東德共產黨財產,人家也是追溯到二戰結束後。
http://zero-kmt.blogspot.tw/2011/12/sed.html
舊 2016-08-22, 04:05 PM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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