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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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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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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ecocode
一般人這麼想很正常,但詭異的是這位律師吧!

救回來,這叫做竊盜罪 ---->主要向飼主交代
死了,這是虐殺動物 ---->主要對生命的尊重(對人類心裡交代)

終究是人類所訂立的法律,以人為本位思考罷了,法律中貓的地位不會比車子高多少,就是個東西,其權利本來就不是主要考量。

以人為本的方式並不完美也不理想,但是畢竟有它的道理,律師學法的人怎麼會覺得詭異?

當然如果是貓制定的法律,就會完全不同了。

你講這麼多沒發現這樣的法律等於鼓勵偷貓賊被抓到要趕快殺掉貓嗎??

而且殺掉貓就不用向飼主交代了嗎??

要是訂法的邏輯都這樣那的確很可悲

應該回歸最簡單的,偷走跟偷走然後殺掉誰情節嚴重?
舊 2016-08-17, 02:02 P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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