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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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Axel_K
同議題應該加個期限,多少年內不得再次舉辦公投,還有少於多少投票比例無效等。
否則真的沒完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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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20050&FLNO=33
引用:
第 33 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案經通過或否決者,自各該選舉委員會公告該投票結果之 日起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但有關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複決 案經否決者,自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至該設施完工啟用後八年內,不得重 行提出。 前項之同一事項,包括提案之基礎事實類似、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斷事項者 。 前項之認定由審議委員會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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