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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n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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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2
順便補充一下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4項: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六歲以下或有需要特別看護的兒童,不可讓他獨處或由不適當的人代為照顧,違反規定的父母親或照顧者,可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9條,處罰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依102條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親職教育輔導。




法條這樣寫

能不能執行又另一回事
 
舊 2016-08-15, 01:16 P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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