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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cocode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4
引用:
作者SKAP
法律很詭異!呂秋遠:偷貓判5年 殺貓卻判1年
http://udn.com/news/story/10216/1888514

救回來,這叫做竊盜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了,這是虐殺動物,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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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這麼想很正常,但詭異的是這位律師吧!

救回來,這叫做竊盜罪 ---->主要向飼主交代
死了,這是虐殺動物 ---->主要對生命的尊重(對人類心裡交代)

終究是人類所訂立的法律,以人為本位思考罷了,法律中貓的地位不會比車子高多少,就是個東西,其權利本來就不是主要考量。

以人為本的方式並不完美也不理想,但是畢竟有它的道理,律師學法的人怎麼會覺得詭異?

當然如果是貓制定的法律,就會完全不同了。
舊 2016-08-14, 12:20 P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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