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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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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761
引用:
作者我愛E奶
所以你能"證明"犯人會逃亡或不會逃亡?
"檢察官無法舉證被告有逃亡之虞,裁定新台幣30萬元交保。"

最主要他自首,還有真要跑很多機會可跑。現在羈押意義不大,調查完一樣會放出來,有人是判刑後才跑的。

刑事訴訟法101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釋字655號: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被告犯該款規定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舊 2016-08-03, 05:55 PM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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