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我愛E奶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95
引用:
作者Adsmt
用你的邏輯回你,那這樣就乾脆都羈押,交保等制度直接廢除就好了。
上面都寫了,羈押理由是避免串共及湮滅證據,不是大罪小罪的問題。

台灣網友都很神,看一些隻字片語就自認比承辦人員還了解內情。


所以你能"證明"犯人會逃亡或不會逃亡?

"檢察官無法舉證被告有逃亡之虞,裁定新台幣30萬元交保。"
 
舊 2016-08-03, 05:52 PM #9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我愛E奶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