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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1
引用:
作者我愛E奶
若是這樣任何羈押都不應該。
因為只有逃亡了事實發生才確認他會逃亡。
涉購保育類綠蠵龜食用 收押兩消防員
http://news.pts.org.tw/article/325201
吃一隻綠蠵龜就收押
漏夜湮滅相關物證
有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事實
早都已經物證都找到了

用你的邏輯回你,那這樣就乾脆都羈押,交保等制度直接廢除就好了。
上面都寫了,羈押理由是避免串共及湮滅證據,不是大罪小罪的問題。

台灣網友都很神,看一些隻字片語就自認比承辦人員還了解內情。
舊 2016-08-03, 04:40 PM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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