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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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udoyang
現行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 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
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
現行的法律是先送勒戒所戒除為先,能戒除就沒第十條的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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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四月底發生的桃園吸毒者倒車輾斃七歲女童的事件....
我們來看看喔
資料來源: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60430/37189637/
女嫌丁易津家境不錯,父母都是開餐廳,但她不學好,
2013年間因吸食安非他命,遭裁定觀察勒戒,完畢後
2014年又再度施用毒品,去年遭判刑3月,去年4月丁女繳清罰金後,去年7月又再度吸毒,今年2月被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
警方說,丁女吸毒被抓不怕,她去年7月吸毒被逮後,
去年9月、10月又兩度吸毒被逮,再被法官合併判刑9月,可易科罰金27萬元。但她不以為意,竟然還在臉書上秀出因毒品案,到各警局、地檢署的打卡動態,價值觀錯亂讓警方傻眼。
2013....觀察勒戒....
2014....易科罰金....
2015....易科罰金....
2016....開車輾斃女童....
其實跟顧律師講的差不多啊....只是未來應該連罰金都不需要了呢XD
只要去勒戒一下就行,很簡單的,勒戒很簡單的
我完全支持顧律師,只要他自己連續三個月使用二三級毒品以後,再去勒戒我就支持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