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doyang
花了時間看了一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現行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
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
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
與現行的差別在於在勒戒所勒戒前給予在醫療機構戒除正常生活的機會
有工作的繼續工作,只要每天去醫療機構報到現場領用替代性藥品來戒除毒癮
不會因為強制勒戒而丟掉工作
或者進勒戒所互相溝通哪個藥頭的藥比較便宜比較好
出來後失業後又躲進吸毒自我安慰的世界,惡性循環,等到無法負擔購買毒品金錢而犯案
真的沒心要戒毒的
顧律師的提案也有這段
無法完成治療程序,仍然要依照現行原有的司法程序,進入矯正機構接受觀察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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