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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了時間看了一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現行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
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
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
與現行的差別在於在勒戒所勒戒前給予在醫療機構戒除正常生活的機會
有工作的繼續工作,只要每天去醫療機構報到現場領用替代性藥品來戒除毒癮
不會因為強制勒戒而丟掉工作
或者進勒戒所互相溝通哪個藥頭的藥比較便宜比較好
出來後失業後又躲進吸毒自我安慰的世界,惡性循環,等到無法負擔購買毒品金錢而犯案
真的沒心要戒毒的
顧律師的提案也有這段
無法完成治療程序,仍然要依照現行原有的司法程序,進入矯正機構接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等司法處遇
顧律師的提案只是在勒戒所前面多了一道醫療機構戒除毒品跟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目的相同結果相同
這樣子怎麼會有人跳出來帶顧律師的提案是吸毒除罪化的風向啊???
是不懂文字懶得查法條
平常又喜還嫌記者智商只有30...還跟著記者一起喊一起罵
看樣子...這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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