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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清楚擴大『施用毒品罪醫療前置化』修法裡面是修什麼,
但文中只說到:
若單純施用毒品的藥癮者在進入司法程序前可以完成治療,
就不用送入矯正機構中斷生活。
只是說完成治療不用送到"矯正機構"(戒毒中心吧),
並沒有說就不用罰啊!
然後就開始有人自動增加旁白說:
和他的快樂夥伴們甚至主張一、二級毒品
(海洛因、鴉片、古柯鹼、嗎啡、安非他命)
吸食者只要能夠戒癮,通通應該除罪化
抽煙算不算是吸食毒品?
煙的危害可能不比大麻小,
但因為很多人有這抽菸習慣所以抽菸就不算是吸毒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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