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tnt2
其實我想到的是
如果放假規定死了 變成無法強迫或配合加班
目前情況看起來會產生兩件事
1.原本靠加班來賺錢的人薪水會減少(通常是傳產)
2.無法補足人力的公司要多請一些人(公車司機.鐵路.航空.服務.傳產等等)
所以應該是會提高就業率 當就業率高的情況下
應該能有效的提高薪資(這道理你懂得)
看來應該是雙贏 政府跟勞工 應該是這樣沒錯吧?
|
大哥大哥
勞基法有規定正常的工時喔
所以表示加班就是不正常
不正常本來就是突發狀況偶而為之
怎在台灣變成正常呢?
這一切都是資方為了節省聘請員工的成本
跟政府一起欺騙國民的天大謊言
加班究竟是勞工賺到還是資方賺到
請各位深思吧
回到週休2例的問題
真的不能加班嗎?
少騙人了
勞基法第32條規定
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有看出問題嗎?
一天含正常上班,不可超過12小時,也就是一天可加班4小時
一個月的加班時數不可超過46小時
假設真的實施週休2例
一個月差不多上班22天
一天加班2小時,一個月就44小時
一天加班3小時,一個月就66小時
都超過法定的加班工時了
所以說呢
一切都是資方跟政府聯手欺騙勞工的謊言
偏偏就是有人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