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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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MUS
的確是很可悲的社會現象...
從砂石車的肇事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
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de=28261&mp=001
引用:
四、傷者重賠亡者輕償現象
交通事故中所造成之損害,往往屬於人命與身體,基於人身損害之特性,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之範圍,應基於對死傷損害之評定。嚴格言之,損害賠償額並無正確與否之問題,僅有妥當與否之問題。交通事故之損害賠償額究為多少,侵害生命本為侵害身體最嚴重者,因此生命受侵害時之損害賠償,理應大於身體受侵害時之損害賠償,然實際情形卻非如此。
通常侵害生命者,毋須支付醫療費用,且扶養費部分受有不能維生之限制,若為子女死亡時,父母親請求扶養期間須從子女成年開始,並至父母之平均餘命為止,且須依子女人數比例扣除。若父母一方死亡時,扶養期間亦至子成年為止,且因父母各有扶養義務,故須扣除二分之一之費用。同時,扶養費之計算基準乃以當年綜合所得稅條例所定之扶養親屬寬減額為其計算標準,其金額當然無法與被害人所喪失之勞動能力相提並論,因為後者至少以行政院所訂之每月最低工資為計算基準。因此,在實務判決中,身體受侵害之賠償額有高達五百餘萬元者,相反的生命受侵害者竟有僅為四十餘萬元之情形(且為被害人父母二人之合計)。於此狀況下,難怪有人故意將撞傷者再行撞死(註四),因為撞傷被害人的醫療費多由肇事者負擔,總金額難以估計,但撞死一個人,卻可由聯保公司支付理賠,甚至全權處理事故始末。
五、肇事司機的賠償責任
砂石業靠行制度所形成的聯合組織(詳註五),在砂石車司機發生車禍糾紛時,運用集體力量,為肇事司機辦理賠償,並聘請律師處理紛爭,間接解除了肇事司機實務上及心理上的責任,亦是車禍肇事相關問題之一。肇事砂石車司機除由強制汽車責任險支付受害者賠償金以外,在死亡車禍的案例中,肇事司機並有靠行貨運公司運用聯合保險金為其支付理賠並全程處理事故,肇事司機不僅可繼續執業不受影響,且無須親自面對受害當事人(或家屬)。依據資料顯示,死亡車禍中聯保公司的賠償額度約二百五十萬元(註六),不但對肇事司機或業者,均不造成負擔,在這樣一個怪現象下,只能預見死亡車禍不減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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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事打我還是小孩子的時候就一直聽長輩們說了
所以自小就一直被告誡看到大車就是離他們遠一點
除非你是超級坦克車,不然一定不是他們的對手
而這種情況幾十年過去了,依然沒有改善過
更可悲的是
還有不少人不知是天真無邪還是怎樣,
完全不認為這種情況是真實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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