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rainwens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17
話說我一直找不到例假勞工不得出勤、上班的規定在哪

雖說勞基法40條有寫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
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
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
關核備。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30001&FLNO=40

但39條也寫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30001&FLNO=39

表示只要徵得勞工同意,就能於休假日工作
若說休假日是指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第36條所定之例假不含在內,
但問題是40條也說36~38所定假期只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能工作,
這不就表示現在要求勞工在表定假期工作的資方都違法?
舊 2016-07-21, 11:11 AM #4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rainwens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