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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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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5
文章: 18
引用:
作者x1013 PRO
大哥大哥
你搞錯了說
勞基法從來都沒有週休二日
到去年為止
也不過是雙週84工時,也就是所謂的隔週休
所以勞基法裡,1/2等那類的假一直都有
只是
誠如所說
公家機關很早就實施週休二日
所以1/2之類的假都變成只紀念不放假
而日、月曆的假日都是依照人事行政處公告的放假日去印製(管公務機關放假的)
所以很多公司
工時用勞基法規定的工時計算
但是國定假日卻用日曆上的假去放(違反勞基法)
而很多勞工跟大哥一樣搞不清楚狀況
才有現在的爭議


所以說
原本公務員實施週休二日的附帶條件是取消1/2這類的假,
而一般公司不是周休二日,
所以理論上應該要放1/2這類的假,
但是老闆卻用配合公務員出席的月曆來要求勞工不能放1/2這些假,
是這樣的意思嗎?
     
      
舊 2016-07-20, 07:52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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