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leeno5
原來是2周84小時工時,不討論排班或其他變形工時,
演化出三種上班方式
1.隔周休二日,星期六上半天班
2.周休二日每天晚下班一小時,中午休息時間加30分鐘
3.隔周休二日,星期六上一天班(沒有提早30分下班或是晚30分下班就是被凹4小時加班費)
不管哪一種上班方式,
星期六那一天都是例假,
上班就是2倍工資。
現在跟你說星期六是休息日,
休息日公司可以不給薪(變相減薪),
算加班費時又跟你說你月薪當天已經領1倍薪水,
所以前2小時*0.33 後2小時*0.66,
再跟你說你可以多賺加班費,
你應該感激資方。
你沒發現實際上勞工是被偷了59天薪水(2周84小時,就是隔周休,可以放那7天假)
,如果這59天勞工都有加班,還要加上59天少領的加班費。
因爲資動局的不作爲,原來只是被偷7天假,
慘一點隔周被多凹4小時加班費,
現在直接幫資方修改法令,讓違法變成合法。
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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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舉的例子我有點看不太懂
就結論來說新法規多了一天休息日
所以說如果說原有法規周六是例假新法規周六改成休息日
那新法規不就是把例假從週六移動到周日?
那無論如何多了一天休息日和舊法規比勞工要怎麼算才會比較虧?
下班後再使打底一下
看大家反應超大,我真的很想知道新法規比舊法規到底爛在哪
當然勞工的期待或是DPP的承諾又是另一回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