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Zzzzzz
可惜現在可沒有土財地主給政腐抄
生不出來呀

|
那現在外面一堆租屋者的房子是誰的????
他是說實行375減房租,讓工者有其屋....
也就是比照農地375減租...然後政府徵收充公後,再辦理公地放領給農民.....耕者有其田...
三七五減租條例
規定佃農對地主繳納的地租,以全年收穫量的37.5%為上限,現有地租高於37.5%者須降至此標準,低於此標準者則不得提高。同時公布保障佃農耕作權的相關法律,包括規定要簽訂書面佃耕契約、延長契約期間、限制佃耕地的收回等。
地主不得預收地租,若遇歉收則應調降。
佃期不得低於6年。
租約期滿後,除非地主收回自耕,否則仍應租給原佃農。
地主若要出售土地,原耕作之佃農有優先承購權。
各縣市鄉鎮設有租佃委員會,以仲裁調解租佃糾紛。
農地的「正產物」是指稻米、甘藷等,以1947、1948年的平均值為計算依據,而非依每年收穫量的37.5%重新計算,所以是定額制而非定率制。
地利歸公
戰後台灣土地改革政策是一連串巧妙的政策,將地利盈收部分轉往官方。民國38年實施三七五減租,解決部份租佃問題。民國40年至65年間分九期實施公地放領,放領對象以原承租公有耕地之現耕農民為主;陳誠下令清查可用之土地,若是無主地或是鄰近私有地之國地,便開放讓農民貸款購買,分多期繳清且利率低。
民國42年1月公布「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及「臺灣省實物土地債券發行條例」,將地主出租之耕地徵收後,放領給現耕佃農或雇農。三七五減租之後,大部分地主因為害怕受處分,於是主動與佃農簽約,只要佃農耕作若干時期,該田地便屬於佃農,不必再繳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