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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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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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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DSKING
雙方對法令見解不同,遠雄依建築法規定完工後可一次性變更審驗,市府則要遠雄先辦理變更通過才能施工

之前貼過,再貼一次
建築法第39條:[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因此依建築法39條,只要不是主要結構,都可於完工後一次報驗。

建築法第8條:[本法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因此依目前巨蛋施工與圖不符之處,也只有樓梯是屬於主要結構。

然而,臺北市政府104年4月29日訂定,5月19日公布實施申請使用執照得一併辦理變更設計項目一覽表(http://goo.gl/E7kmvt):[將屬於主要結構或位置的a.公共樓梯通行方向、階數變更,涉及樓板開口變更。b.各戶室內梯數...

申請使用執照得一併辦理變更設計項目一覽表裡

a.公共樓梯通行方向、階數變更,涉及樓板開口變更。
b.各戶室內梯數量、型式、位置變更,涉及樓板開口變更。

都分列兩條了還可以把適用範圍自己加在一起

說穿了就是自己選擇性相信單方面說法,別人說的都是詐騙集團
舊 2016-07-14, 12:40 PM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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