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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S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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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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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oyfu
所以市府要遠雄送件辦變更阿,既然是安全,為何不辦變,搞不好審查結果是ok的,不是直接給市府打臉,157就滿臉痘花了
雙方對法令見解不同,遠雄依建築法規定完工後可一次性變更審驗,市府則要遠雄先辦理變更通過才能施工

之前貼過,再貼一次
建築法第39條:[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因此依建築法39條,只要不是主要結構,都可於完工後一次報驗。

建築法第8條:[本法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因此依目前巨蛋施工與圖不符之處,也只有樓梯是屬於主要結構。

然而,臺北市政府104年4月29日訂定,5月19日公布實施申請使用執照得一併辦理變更設計項目一覽表(http://goo.gl/E7kmvt):[將屬於主要結構或位置的a.公共樓梯通行方向、階數變更,涉及樓板開口變更。b.各戶室內梯數量、型式、位置變更,涉及樓板開口變更。]列為可以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依並辦理的變更設計項目之一,因此樓梯是可於完工時一併辦理變更的項目。

建築法第70條:[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派員查驗完竣。其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等與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使用執照,並得核發謄本;不相符者,一次通知其修改後,再報請查驗。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查驗期限,得展延為二十日。]即使是主要結構,不相符合者,可以於完工後,一次通知其修改,再報請查驗。

說句白的,一方是保護費付不夠多,一方是弊案沒了,拉不下臉無法向粉絲交待只好做些小動作說成不按圖施工等公安問題

當然之前還把前朝前前朝給搬出來說遠雄後台很硬,好像小孩子打架打輸了烙人來助陣似的
舊 2016-07-14, 12:35 PM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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