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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PCDVD 02梯
文章: 578
引用:
作者CRASH
我覺得只要規定1例1休中的例假日所上班時數不得包含在1週40小時內
強迫老闆要叫人來上第6天班就要付全日2.66倍的加班費即可
看你老闆要怎樣變形工時......


你真的想聽嗎....?
重點在於分散每天工時和呼巄數字

例如1周40小時拆成每天6.66小時*6天.
每天從8:00上到17:00, 早上和下午各休息半小時, 中午休息時間1.34小時 (但是刻意要求員工只能12:00 -13:00休息, 早上和下午如果休息就要自行加班完成工作)
另外加班2.66倍後, 以 ""需要加班表示績效不彰"" 而影響考績的名義, 從年底分紅扣回.

簡單來說沒有勞檢, 怎麼訂法條都沒用的.
__________________
^^A 請多指教~
舊 2016-07-12, 11:48 A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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