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Toluba
別裝傻阿,"用路權"可是你自己提出來想混淆視聽的
我一直都在講優先通行權阿,我還有貼連結耶
不就幸好pcdvd不能刪文,證據都在前面
你再怎麼想賴也賴不掉所謂的"合法"兩個字
自己打的文自己想翻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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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aristocrat
http://ts.cpu.edu.tw/ezfiles/85/1085/attach/66/pta_8089_4531561_36170.pdf
慢慢讀,
此論文中所謂的"通行權"概念即為我所謂的"用路權",
用字不同,意義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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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orum.pcdvd.com.tw/showthrea...2&page=47&pp=10
我當初引用這論文給你看時就順便說了,我說的用路權即是論文中的通行權,名稱不同但所指相同,你現在還能說我是在混淆視聽,會不會太扯?
這爭論至今都講到這麼明白的地步了,還看不出來文中"合法"指的是"是否符合優先通行的路權"嗎? 又,因為當初你並未區分二者,我也不知你無法區分二者,所以才如此簡單回應,這也是前面已經說過的
我之所以會說你一直喜歡玩這種文字表面的遊戲,就是因為人家好好的文句和意義,就被你用簡單的二分法像這樣給分崩離析了,
如果你對無照駕駛/超速駕駛...等是否合"法"(你簡單二分法下的問題)及上述條件併不同情況下肇事的肇責判斷很有意見,
那你應該去問訂定交通法規的人為什麼把交通法規定成這樣,而不是不斷質疑我為什麼這樣,因為交通法規是他們訂的,而按交通法規解釋下來就是這樣,包括何國榮也僅是在依據交通法規來解釋,而不是在訂定交通法規,所以你無論質疑我或質疑何國榮或轉貼的網友都沒用,去問訂交通法規的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