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Toluba
還在講警官?早就貼給你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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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如萍/台北報導
為提升交通安全與秩序,內政部警政署決定,明年起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改採絕對路權概念,交通事故不再只是車輛的錯,如果行人隨意穿越馬路肇禍,違規行人可能必須負起全責,事故責任認定完全依視道路的路權,大家必須各走各的路!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副組長何國榮表示,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規定均將撞人或撞車者列為事故責任者,致使許多行人常毫無忌憚的違規橫跨馬路,或是轉彎車輛加速抵達車道中心點,以取得車道的主導權,險象環生。國內用路人遵守路權的觀念薄弱,除增加行車危險外,並造成肇事責任歸屬爭議不斷。
何國榮指出,「絕對路權」概念就是車道是給車子走的,行人必須走人行道、地下道或天橋,不能任意行走於車道上;汽、機車亦要依道路標示分道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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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oursogo.com/thread-1740687-1-1.html
有關直行車路權優於轉彎車之簡述:
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業於97年5月28日修正其修正之理由因內政部警政署決定,97年起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改採絕對路權概念,交通事故不再只是車輛的錯,如果行人隨意穿越馬路肇禍,違規行人可能必須負起全責,事故責任認定完全依視道路的路權,大家必須各走各的路!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副組長何國榮表示,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規定均將撞人或撞車者列為事故責任者,致使許多行人常毫無忌憚的違規橫跨馬路,或是轉彎車輛加速抵達車道中心點,以取得車道的主導權,險象環生。國內用路人遵守路權的觀念薄弱,除增加行車危險外,並造成肇事責任歸屬爭議不斷。
絕對路權是直行車於行駛車道上與任何轉彎車輛均具有較高優先路權,即使直行車因為避免碰撞偏離原行駛車道, 但仍在其直行方向的其他車道上, 其路權仍優先於轉彎車輛。
但仍有例外情形,應排除這直行車主張路權優先於轉彎車。
首先我們必須要瞭解這交通事故之發生,對於侵害路權之主張必須是行為人要有違反這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以下稱該條例),次其所違反該條例必須要與交通事故之發生有相當之「因果關係」例如;無照駕駛或未帶駕行照與事故就無因果關係,反之!如違反該條例者,自就必須負起侵害路權之責任。
例;直行車於市區道路駕駛車輛,時速達50公哩以上(超速行駛)或闖紅燈、機車佔用汽車道行駛等行為,亦不得主張直行車之路權。
http://forum.pcdvd.com.tw/showthrea...2&page=47&pp=10
都已經講過的東西了,還辯,你的策略就是:錯的多講/辯幾次就可以模糊是非變成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