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j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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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跟民粹有關係?並不是多數人都認同這種作法吧?!不過就是台式的濫情罷了...
跟尊嚴也沒有關係,尊嚴跟國軍早就分手很久了!
過失致死,對當事人該怎麼懲處就怎麼懲處;對受害一方該怎麼和解就怎麼和解,除非跪著進靈堂也算是和解條件的一環?但就算是到法庭或協調庭,也未必會允許這種不在法律範圍內的處罰方式。
這變成是家屬私下處罰的一種現象了...過去的民俗,未必能被現代所認同。加害者來致意或致歉,你可以不接受,也可以請對方離開,但是搞這種私下處罰!?我個人也不認同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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