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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mpt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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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6
文章: 2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錯了,依照以前勞委會時代的解釋,原本就有計薪的日子(月薪制的人每天不管上不上班都是計薪)

加班費不會有做一天等於三天的事,也不會有1+1.33~1.66的1+

因為在勞委會的解釋裡,原本當天就有計薪的薪水是要算在加班當天的總給付薪水裡的

反而要是加班當日未計薪的話(實領日薪制),那就是給兩倍薪水沒有錯


認真說一下
以前是沒有1+1.33 但是以前是1+1
而且是未滿八小時以八小時計算
還要給8小時補休
現在就沒8小時補休
也沒有未滿8小時以8小時計算
就假日加班一小時 就搞爛你的心情
舊 2016-07-06, 03:15 P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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