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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salfonxman
錯了,依照以前勞委會時代的解釋,原本就有計薪的日子(月薪制的人每天不管上不上班都是計薪)
加班費不會有做一天等於三天的事,也不會有1+1.33~1.66的1+
因為在勞委會的解釋裡,原本當天就有計薪的薪水是要算在加班當天的總給付薪水裡的
反而要是加班當日未計薪的話(實領日薪制),那就是給兩倍薪水沒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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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日薪與月薪制的問題,公司隨時給你亂解釋成月薪制,你加班幾天就少了幾天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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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ar is crates by fear and g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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