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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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烤全羊
對這個配套我只有一個意見「休息日出勤的時數納入每月加班總時數,最多每月只能加班四十六小時。」,這個規定無助於改變工時過長的現況,因為台灣資方用的是「上班打卡,下班責任」,所以平常日加班根本就是被呼攏掉了,即便休息日無法躲,但休息日出勤8小時,一個月4日,也才32小時,遠低於這個46小時規定。
這次修法如果不搭配提高罰則,根本就是沒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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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個配套是有必要的,因為現在很多公司大多選擇平日少加班,星期六來加全天班,等同週休一日
因為星期六加班費用只要給1倍薪,而且不用列入每月加上時數上限
提高罰則和落實勞動檢查也是重要的事情......一罪一罰,把每位員工視為單一個體來懲處,凡是發現後,下個月必再檢查,連續犯則停工處罰....
另外,也要追究人資和雇主提供假的加班明細資料的偽照文書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