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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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kjfso
有關休息日加班的算法
原規定:前2小時每小時加發1/3倍以上薪資、2小時之後每小時加發2/3倍以上薪資
擬修法:前2小時加發1又1/3倍以上薪資、2小時之後每小時加發1又2/3倍以上薪資。未滿4小時以4小時計
那假設時薪為120工作者,於休息日加班8小時,這一天他應該要領多少錢?
1:
a.原規定: 120元*(1/3)倍*2小時 + 120元*(2/3)倍*6小時=560元
b.擬修法:120元*(4/3)倍*2小時 + 120*(5/3)倍*6小時=1520元
2.
a.原規定: 120元*(1+1/3)倍*2小時 + 120元*(1+2/3)倍*6小時=1520元
b.擬修法:120元*(1+4/3)倍*2小時 + 120*(1+5/3)倍*6小時=2480元
1跟2的算法哪個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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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不對,這個話術是這樣的
a.資動部草案: 120元*(1)倍*8小時=960元
b.行政院加碼: 120元*(4/3)倍*2小時 + 120*(5/3)倍*6小時=1594元
補充:
1.一直以來資動部對月薪的解釋就包含了原休假日資方也是有付勞工薪水的,所以原草案理的「加倍給付」的話術,其實是1倍,因為另外1倍,資方早給勞工了。造成休息日勞工出勤比平常日加班還便宜,如果再加上利用變形工時「週一到週五上班7小時,週六上班5小時」,也一樣可以達成符合「單週40小時」的規定,資方成本會比之前更低,本法修正後的影響很大,連之前已經周休二日的公司行號,都可能因此向下沈淪,有樣學樣,要求勞工「自願」週六來上班,而勞工沒有啥有力拒絕的理由(因為休息日不是例假,名目上勞資合意,實際上老闆要求即可出勤),勞工也不可能真的因為休息日可以工作,而額外得到收入,所以說,這樣包藏禍心,充滿話術的修法,資方哪會反對,這也就是為何政府能跟資方達成「共識」的最大原因。名符其實的「假週休二日,真週休一日」
2.後來話術被勞工團體與學者戳破,政府又因為與資方喬好,所以「一例一休」非推下去不可,不然下不了台,最終搞出這個加碼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