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x1013 PRO
很多人都搞錯了
到去年為止勞基法是規定2週84工時制,也就是所謂的隔週休
所以這些舊有的節日依舊有放假
公務員或部分實施週休二日的勞工,這些節日變成只紀念不放假
日曆是依照人事行政處公告的假日(也就是公務員的休假)去印製
很多公司都是依照上面的假日去休(但是還是隔週休)
因此很多人的假都被公司給a走了還不知.....
|
補充∼
很多公司會把隔週休的四小時,分拆成每天20~30分鐘(多出來的就用打掃名義打發員工)
形成類週休二日模式
然後宣稱本公司週休二日,休假比照公家機關
當然,國定假日也一樣A走了
這二種情況,都已滿足了雙週84小時工時,所以勞基法規定的假,都必需休假,只要遇假日也都要補休(很多公司也會少補休)
但,不少資方用這個術語混水摸魚,一方面已達勞動基準法工時時數上限,一方面,又採用公務人員週休二日條例來休假,都只取對資方有利的部份條文來看
這次縮減工時,就把這個問題曝露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