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照國有非公用基(房)地標租作業程序"或"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招標及決標程序辦理
所以就是看到"或"就自動無視"國有非公用基(房)地標租作業程序"了
明明國有非公用基(房)地標租作業程序也有公開招標的作業程序
前面也貼好幾個實例告訴你,出租案公開招標不代表就是走採購法
而且也貼了好幾個實例告訴你像是如下的條款多得是
(四)開標前與本局有法律糾紛或承辦本局其他業務拖欠費用或承租標的物尚未繳清應付租金、違約金或其他原契約所約定應由承租人支付之費用者,不得參與投標。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期限未滿者亦同。
反正就是要無視
而且順便無視即使要走採購法,這個廠商在基本資格審核會過關就是奇事一件,已經在前個年度的相同的標案上拖欠款項到幾千萬了,還會能過履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