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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salfonxman
參照國有非公用基(房)地標租作業程序或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招標及決標程序辦理。
會啥明明就是"A或B"的東西,在你眼中就變成一定是"B"
而且你既然知道停車場法那第 29 條 公有路外停車場,得委託民間經營;其委託經營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並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那就回到臺北市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經營自治條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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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停車場很明顯屬公共用財產,而非公用財產。
第二、你用標租,一樣得回採購法。
"公開招標"是專有名詞,不可能沒相關說明逕以其它意思卻用相同名詞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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