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demon
'公開招標'是採購法定義的採購方式,這是專有名詞
第 18 條
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
本法所稱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本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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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是在解釋採購法裡的招標方式
不是寫在採購法裡就一定是代表只能採購法專有的名詞
國有財產法
第42條
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出租,得以標租方式辦理。但合於左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逕予出租:
一、原有租賃期限屆滿,未逾六個月者。
二、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
三、依法得讓售者。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出租,應以書面為之;未以書面為之者,不生效力。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依法已為不定期租賃關係者,承租人應於規定期限內訂定書面契約;未於規定期限內訂定書面契約者,管理機關得終止租賃關係。
前項期限及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稱標租,係指以公開招標方式,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與得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