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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ff Dad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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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ff Daddy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1
您的住址: 南加州的牧場
文章: 3,280
引用:
作者野口隆史
你的理解才有問題
你引的這個根本不是nba規則
只是一個附加解釋!
附加解釋
附加解釋

什麼是附加?代表他不完全,基於某個原則
你完全不引nba規則
就光只看這個解釋
我懷疑你應該也不知道他是基於什麼規則去附加解釋
你規則不去看,只看這個解釋,腦補這個規則
本來就會有問題
你對於籃球不允許觸身跟手掌是球的部分規定的理解根本都是錯的不正確的
然後依照自己的理解合理化描述裁判的判決....
這才是我最無言的....

It's not really worth my time. Whatever floats your boat, man.

我的認知是: 籃球允許無可避免, 會發生的肢體接觸, 守方在正常防守時碰到攻方的手掌而攻方的手持球是允許的. 因為 hand is part of the ball.

你的認知是: 籃球完全不允許肢體接觸, 手掌不是球的一部分.

好笑的是, NBA 裁判判的和我的認知比較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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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pimp therefore I am
舊 2016-06-19, 05:53 PM #4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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